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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邦杰藏蒔有限公司李卿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5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邦杰 債 務 人 藏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邢栩郡(原名:邢育眞) 人 債 務 人 李卿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31,652元 自114年8月3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止 2.295% 自114年9月4日起 自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 3.295% 002 633,320元 自114年6月3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止 2.295% 自114年7月4日起 自114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 3.29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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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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