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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債權人
啟安興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姞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陳報清算人,若有,並提出該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所有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之完整名稱是否為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四、聲請狀未有管委會之蓋章,應補正完整之聲請狀。

五、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陳姞臻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六、提出債務人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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