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啟安興中大樓管理委員會、聲請對債務人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 債 權 人 啟安興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姞臻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22日裁 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清算人及債務人所有董事最新戶籍謄 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 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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