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93號
- 債權人
- 啟安興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姞臻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啟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清算人及債務人所有董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10月31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