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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3號

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務人
蔡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參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利率 (年息) 001 1,306元 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1,419元 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3 7,270元 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4 372元 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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