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3號
- 債權人
-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角元友樹
- 債務人
- 蔡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零參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利率 (年息) 001 1,306元 民國113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2 1,419元 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3 7,270元 民國113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004 372元 民國113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