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8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8號
- 債 權 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債 務 人
- 黃玉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零玖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壹仟伍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台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