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原告林淑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07號 債 權 人 林淑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收款人為陳佳琪,何以對債務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請求,併提出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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