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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理人
黃彥瑜
債務人
郭騵凱即馬原原裝潢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利  率 (年息)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  1 299,984元 2.295% 自113年5月6日至113年12月5日止 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12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95計算。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59計算。   3.295%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299,984元 2.295% 自113年5月6日至113年12月5日止 自113年6月6日起至113年12月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295計算。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59計算。   3.295% 自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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