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郁庭、黃建勳即廣合農產企業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90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黃郁庭 債 務 人 黃建勳即廣合農產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參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 率 (年息)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 1,950,689元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2.22%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43,081元 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 1.72% 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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