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23號
- 債權人
- 賴忠煇
- 債權人
- 楊茗宇
- 債權人
- 上 二 人 徐舜卿
- 債權人
- 之代 理 人
- 債務人
- 林貴美
李尚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一)壹佰伍拾萬元(二)柒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點三三計算之利息,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以上開金額加計千分之二遲延違約金,及上開金額百分之五十計算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