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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9 日

債 權 人
宏遠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育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彥佐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劉彥佐戶籍係設於高雄○○○○○○○○,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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