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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0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006號

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蔡秉勲
債務人
嘉盛工程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何蘇麗香
債務人
何盛嘉

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債務人嘉盛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14年3月3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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