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24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債務人
- 元滋品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君
- 債務人
- 劉明道
楊筑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參拾陸萬陸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1,769,348元 113年4月7日 3.99% 自113年4月21日起 002 437,167元 113年7月21日 4.22% 自113年8月21日起 003 1,732,340元 113年8月11日 5.19% 自113年9月11日起 004 427,977元 113年7月10日 5.16% 自113年8月1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