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邱月琴、陳筱惠
-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蕭菀伶
- 被告益富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生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元,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菀伶 債 務 人 益富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筱惠 人 債 務 人 謝生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貳拾柒萬貳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001 3,572,660元 113年11月10日 2.25% 自113年12月11日起 002 1,936,101元 113年11月10日 2.25% 自113年12月11日起 003 445,674元 113年11月10日 2.25% 自113年12月11日起 004 317,565元 113年11月10日 2.25% 自113年12月11日起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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