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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債權人
榮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森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樺盛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5月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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