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富詠
- 原告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長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富詠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發票人「祥贊建材批發有限公司李勇亦」之記載,應更正為「祥贊建材批發有限公司林勇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記: 一、收受更正裁定後請先核對內容,確認無誤後,務必於向郵差簽收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及更正裁定一併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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