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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6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5 日

聲請人
江昭瑩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證券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證券發行公司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設在高雄市大社區,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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