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楊月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楊月霞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27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17115-0 股票 1 50 原名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2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26044-7 股票 1 150 原名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3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8-NX-0034849-1 股票 1 320 原名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4 華友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47904-9 股票 1 52 原名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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