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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48號

聲報清算完結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聲請人
孫榮康

上列聲請人聲報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屬公司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是否為合法之聲報,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完結。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宇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誠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由聲請人就任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9日函准備查在案,現已於114年7月15日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固提出清算期間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會議紀錄等附卷為憑,惟經本院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詢宇誠公司有無欠稅未繳情事,該局回覆宇誠公司目前仍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4年度決清算申報尚未核定,尚無法確定是否全無欠稅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年10月16日財高國稅鎮服字第1142555435號函、本院114年10月23日公務電話在卷可稽,足認宇誠公司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則聲請人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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