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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8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聲請人即債 鄭靖穎

務人

代理人
林文鑫扶助律師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5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外,其餘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暨其債權額,均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凱基商業銀行   358078  8.58%   336 國泰世華商業   961112  23.02%   903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667959  16.00%   628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505267  12.10%   47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08571  5.00%   196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145126  3.48%   136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343036  8.22%   322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425122  10.18%   399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公司台灣分公司   560649  13.42%   526 債權總額  4,174,920 每期金額   3,921 清償成數 約6.76% 還款總額  282,312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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