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陳佳文、林鴻聯、吳東亮、賴進淵、董瑞斌、黃俊智、楊文鈞、伍維洪、王蘭芬、宋耀明、簡志誠
- 原告賴玉鳳
- 被告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星展、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號 聲請人即債 賴玉鳳 務人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債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債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聲請人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將該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嗣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限內明確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外,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期限內明確表示同意,其餘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該債權人於114年7月21日已收受通知,卻遲至同年8月7日始陳報不同意,縱加計在途期間6日,亦應於同年8月6日以前陳報意見)、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該期限內均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則依前開條文意旨即視為同意。 三、綜上,本件更生事件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暨其債權額,均已逾半數,是應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再觀諸聲請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另本件更生方案係以次女大學畢業為分階段還款時間線,現實之分階期數恐與更生方案預計期數不同,本院依職權改以時間分階,附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華南商業銀行 544142 7.83% 610 100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726776 10.46% 815 1338 凱基商業銀行 974831 14.03% 1094 179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 16.68% 1300 213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718180 10.33% 805 132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711860 10.24% 798 1310 聯邦商業銀行 600368 8.64% 673 110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164357 2.36% 184 302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457430 6.58% 513 842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886973 12.76% 994 1632 中華電信公司 5266 0.09% 7 11 債權總額 6,949,679 每期金額 7,793 12,793 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18年6月。 第二階段:自118年7月至72期還款期滿。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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