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執行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白麗真、莊仲沼、曾慧雯

  • 原告
    陳琬婷3樓
  • 被告
    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5號 聲請人即債 陳琬婷 務人 3樓 代 理 人 顏萬文律師 相對人即債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新臺幣(下同)4,638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8,151 元,有債務人陳報狀、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其中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低於114年6月18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項規 定之金額14萬6,729元(即依114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之六個月金額中最高標準者),依法均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依消債條例第98條第2項規定,不屬於清算財團,是債務人有處 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4,63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 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