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5號
聲請人即債 戴麗玲
務人
相對人即債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何英明
- 法定代理人
- 代理人兼送
- 法定代理人
- 達代收人 吳念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代理人兼送
- 法定代理人
- 達代收人 何宣鋐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柯易賢
- 代理人
- 徐良一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代理人
- 葉佐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法定代理人
- 代理人兼送
- 法定代理人
- 達代收人 黃勝豐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蓉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車牌號碼:M**-**2號普通重型機車(西元2001年11月出廠,下稱A車)乙輛、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鋼,證券代號2002)股票2股、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844,948元、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險契約,有債務人陳報狀、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來函暨所檢附投資人之有價證券餘額表、三商美邦人壽函文、友邦人壽聲明異議狀等在卷可稽。其中A車,車齡逾24年,殘餘價值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中鋼(證券代號2002)股票2股,價額39元,金額甚微,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友邦人壽保險契約,屬定期健康保險,非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本院無從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844,94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