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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2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聲請人即債 田弘敏

務人

相對人即債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戴俐俐
代理人
周培彬
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理人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1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寶公司)有股票3,456股,現值新臺幣(下同)34,560元、聖恩全生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恩公司)投資現值1,000元、寶晶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晶公司)投資現值29,480元,合計投資65,040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1,648元、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360元,合計存款2,008元、債務人名下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人壽)等保險契約之保單解約金,均屬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之保險契約屬健康險、無解約金,為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則查無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此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債務人陳報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新光人壽函文、南山人壽函文、凱基人壽函文、全球人壽函文、富邦人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其中債務人名下保險契約,均屬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投資65,040元、存款2,008元,合計67,04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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