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0號
聲請人即債 陳慧英
務人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宮文萍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豫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雨利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上列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執行清算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清算程序調查情形詳見114年11月10日函,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本院已請新光保險公司檢送解約金到院,併同債務人自行繳回之案款,由本院作成分配表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