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3號
聲請人即債 林柏秀
務人
- 代理人
- 蕭縈璐扶助律師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昭銑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法定代理人
- 相對人即債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權人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1.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13號裁定於民國114年7月16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2.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陳報之財產,雖有國泰人壽保單,但依據增訂之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以及本條例第98條第2項,非屬清算財團財產。另經本院調查結果查無其他財產,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3.另查,就債務人於聲請前之113年2月間及同年10月間先後將12張保單要保人變更為他人一事,本院已於114年9月3日函說明債務人所變更之保單,依保險法第123條之1,第129條之1,均不得扣押,亦即非屬清算財團財產,是以與本件清算程序無關。
4.雖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9月10日提出聲請狀,狀內主張「債務人於113年2月等變更為第三人為要保人,應屬消債條例第230條隱匿財產屬得撤銷情事,本行主張法院應命債務人提列等值現金列入分配」云云,顯有法條條號錯誤與對清算財團財產範圍理解之錯誤。此外,該債權人尚於聲請狀中發表對於保險法修法之高見,但均屬撰狀人對於法律制度理解錯誤之問題,非本院所得協助,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