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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0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賴泉忠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宛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人現任職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之全球華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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