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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8653號

給付訴訟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國卿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創富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伸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人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之財產,惟相對人住所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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