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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97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758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黃衣婷  住○○○○○區○○路○段000號7樓債 務 人 王耀南  住○○市○○區○○路00巷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異人館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 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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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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