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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1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1 日

  • 原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644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巿大雅區中清路三段839號1樓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怡穎  住○○○○○區○○路○段000號12樓之6債 務 人 郭峻毅即郭文崇 住○○市○○區○○街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胡秀鳳  住○○市○○區○○路00號8樓之5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郭峻毅即郭文崇對第三人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債務人胡秀鳳對第三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區○○路0號28樓、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7樓、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均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 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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