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23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星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33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信義區松仁路32、36號15、17樓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送達代收人 曾立韡 住○○○○○區○○○路000號6樓債 務 人 大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兼法定代理 林柏志 住○○市○○區○○路000○0號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麗秀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林柏志、李麗秀之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林柏志、李麗秀之戶籍分別設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2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 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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