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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823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慈蒨
債務人
林欽文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設高雄巿鼓山區鼓山二路39號
住同上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陸海股份有限公司 ,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13樓,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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