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534號
- 債權人
- 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之1
- 法定代理人
- 張瓅元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 法定代理人
- 之1
- 送達代收人
- 呂苑伶
- 送達代收人
- 之1
- 債務人
- FAJAR ARDIANSYAH
- 設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3樓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住○○市○○區○○路○段000號13樓
住○○市○○區○○路0○ 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E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鉑川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高雄市燕巢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