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4927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住同上
- 代理人
- 楊宗穎 住○○市○○區○○路0號
- 債務人
- 施詠山 住○○市○○區○○路00○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施文耀即施文要
住○○市○○區○○路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施文耀即施文要現無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施詠山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享自遊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非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