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8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07 日
- 當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8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樓、11樓及18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住○○市○○區○○○路00號2樓之2債 務 人 陸漢威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首富人力派遣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 0巷00號1樓,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高雄鼎泰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88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不足新臺 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且查無債務人之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