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8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住○○市○○區○○○路○段000號
- 代理人
- 卓士雄 住○○市○○區○○○路000號5樓
- 債務人
- 富盟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之18
- 法定代理人
- 薛憲聰 住○○市○○區○○街000號
- 設台北巿松山區長安東路二段225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債 務 人 薛憲聰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薛憲聰之勞保、保險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又債務人薛憲聰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街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