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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8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1 日

  • 當事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709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巿信義區基隆路一段159號5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漢欽 住同上 債 務 人 林文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九樓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之存款債權,惟查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南港區,非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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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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