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6354號
- 債權人
-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祐宗 住同上
- 代理人
- 陳怡穎 住○○○○○區○○路○段000號12樓
- 代理人
- 之6
- 債務人
- 楊騏瑄即楊麗娟
- 設台中巿大雅區中清路三段839號1樓
-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1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 債 務 人 張耀仁 住○○市○○區○○路00○0號15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耀仁基於保險契約對第三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之權利,惟依其聲請狀所載,前開第三人分別址設於臺北市松山區以及信義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