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聲請人
田朝益
相對人
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秀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7,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3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金 後金     37   3,078   10000分 之65     2 高雄  前金 後金  37   3,078  10000分 之3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95  後金段3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8層樓房 九層:110.88 合計:110.88     全部        中正四路235號9樓之1            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後金段751建號,3,05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共有部分:後金段817建號,6,624.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               2 696  後金段3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8層樓房 九層:100.08 合計:100.08     全部        中正四路235號9樓之2            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後金段751建號,3,05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      共有部分:後金段817建號,6,624.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               3 712  後金段3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8層樓房 十二層:100.08 合計:100.08     全部      中正四路235號12樓之2            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後金段751建號,3,05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      共有部分:後金段817建號,6,624.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