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7號
- 聲請人
- 田朝益
- 相對人
- 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秀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4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7,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14年7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7,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7,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及建物登記謄本3件、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鳳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不動產標示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前金 後金 37 3,078 10000分 之65 2 高雄 前金 後金 37 3,078 10000分 之31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695 後金段3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8層樓房 九層:110.88 合計:110.88 全部 中正四路235號9樓之1 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後金段751建號,3,05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3 共有部分:後金段817建號,6,624.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6 2 696 後金段3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8層樓房 九層:100.08 合計:100.08 全部 中正四路235號9樓之2 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後金段751建號,3,05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7 共有部分:後金段817建號,6,624.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 3 712 後金段37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8層樓房 十二層:100.08 合計:100.08 全部 中正四路235號12樓之2 共有部分:共有部分:後金段751建號,3,054.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8 共有部分:後金段817建號,6,624.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3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