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育仁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創光開發有限公司之名字是否為本件土地抵押物之相對人(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對抵押物之現在所有人為之。依提出之証據資料所示,系爭土地抵押物非創光開發有限公司所有,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如係誤載,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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