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039號
- 聲請人
- 大同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柏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林忠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忠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瑞祥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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