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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3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聲請人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相對人
羅秀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本票原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3月1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鳳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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