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38號
- 聲請人
-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進益
- 相對人
- 羅秀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3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系爭本票原本,該裁定正本並於114年3月10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鳳山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