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建字第104號
- 原告
- 成揚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卿
- 被告
- 華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95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繳納新臺幣125,804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2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為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