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021號
- 原告
- 吳家保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庭律師
- 被告
- 研一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報酬,經查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屏東縣屏東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前於民國114年8月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6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法律上理由及法條依據,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未就此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復觀諸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及證物,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存在,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