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362號
- 原告
- 晧丰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建良
- 訴訟代理人
- 黃馨瑩律師
- 被告
- 郭昕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以被告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巷00號建物翻修工程,交由原告承攬施作,兩造並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簽立承攬契約書,惟被告尚有工程款新臺幣(下同)912,070元未為給付,依民法第507條、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等規定,聲明請求被告給付912,0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因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