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楊佩蓉
- 當事人朱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劉雪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35號 原 告 朱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雅君 被 告 劉雪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 正,此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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