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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6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楊佩蓉

原告
盛佳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志
被告
澄湖園觀湖澄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漢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0號建物屋頂,遭觀湖樓大樓頂樓紅色屋瓦碎片掉落砸毀,被告管理不當,而依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因被告設址在高雄市鳥松區,非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審訴卷第114頁)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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