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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7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楊佩蓉

  • 原告
    曾惠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66號 原 告 曾惠苓 訴訟代理人 李俊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趙章如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在案。 二、查原告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95,5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嗣於114年5 月27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3,415,55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於原告變更聲明後為3,415,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1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3,200元,應再補繳28,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擴張部分變更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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