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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鍾淑慧

聲請人
彭采維
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相對人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雄
代理人
王之穎律師

洪志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多有因此不能繼續工作,造成其本人或遺屬生計困難之情形,為保障勞工訴訟權利,爰參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於第2項明定法院於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時,除有顯無勝訴之望之情形外,應依其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人於起訴時,原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失能補償、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合計新臺幣(下同)111萬元及其利息,嗣聲請人具狀擴張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453萬5,923元本息,並就擴張聲明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經核聲請人係以其遭遇職業災害而提起本件勞動訴訟,又依其書狀所載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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