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6號
- 抗 告 人即
- 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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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洪全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家旭等間因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25日114年度救字第76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