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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官
    何佩陵

  • 原告
    陳閎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閎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閎圻自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 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39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3年12月17日調解不成立,聲請 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1年度至113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又聲請人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 附表二。 ⒉上開各情,有111年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49-51頁、更卷第365、371 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125-127頁)、債 權人清冊(更卷第477-481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 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29-33頁)、信用 報告(調卷第35-46頁)、戶籍謄本(調卷第15頁)、勞 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53-55頁)、個人商 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39-143頁)、前鎮區中低收 入戶證明書(調卷第11頁、更卷第149頁)、社會補助查 詢表(更卷第41-46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7頁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289頁)、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327頁)、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函(更卷第559-561頁)、存簿暨交易明細(更卷 第181-189、397-399、511-545、565-573頁)、在職期間工作證明書(更卷第191頁)、皓昌興業有限公司陳報狀 (更卷第103-107頁)、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 第85-98頁)、工作證(更第193頁)、收入明細表(更卷第195、435頁)、新光人壽函(更卷第109頁)、凱基人 壽函(更卷第305頁)、中華郵政函(更卷第307-315頁)等附卷可證。 ⒊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於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至114年1月平均每月收入,加計每月領取之租金補助,共42,171元【計算式:(364,201+29 ,280)÷11+6,400=42,171】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24,283元(含房屋租金,更卷第125-127頁)云云,並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169-179頁)為證。惟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6,040元,又該最低生活費用之 標準,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訂定 ,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已涵蓋聲請人所陳報之支出項目。是本院認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248元計算已足,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女陳○君、長子陳○甫,每月各支出扶養 費3,000元、4,000元(見更卷第127頁)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配偶A04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陳○君(000年00月 生)、次子陳○甫(000年0月生),陳○甫罹注意力不足過 動症、情緒障礙症、邊緣性智能,情緒衝動性高,多高強度激發的語言和行為,面對情緒不適缺乏適當因應策略,對於挫折壓力情境有內在抗拒、逃避傾向,已顯著影響在校適應度乙情,有戶籍謄本(調卷第15頁)、大同醫院診斷證明書(更卷第145頁)、高醫診斷證明書(更卷第359頁)、配偶與學務、輔導、導師及聲請人之對話擷圖(更卷第197-203頁)可佐。 ⒉又陳○君、陳○甫現就讀國中,111年度至113年度均無申報 所得,名下無財產,111年11月起迄今領取各類補助之期 間、數額如附表三等情,此有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61-167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更卷第271-277、447-453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49-53、71-75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函(更卷第559-561頁)、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 函(更卷第99-101頁)、存簿(更卷第489-497頁)、個 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547-555頁)附卷可考, 足見聲請人與配偶應共同負擔陳○君、陳○甫之扶養義務。 ⒊次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 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 之比例認定之,同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定。本件陳○君、陳○甫與聲請人同住,租金由聲請人負擔,其無需額 外支出房屋費用,爰自其必要生活費用中扣除相當於房屋支出所佔比例(約24.36%,11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不含房屋支出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559元),再扣除每月 領取之家扶基金會扶助金後,由聲請人與配偶共同負擔【試算:(14,559-2,550)÷2×2=12,009】,聲請人主張每 月支出子女扶養費共7,000元(計算式:3,000+4,000=7,0 00),應為可採。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42,171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9,248元、子女扶養費7,000元後,剩餘15,923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579,964元(調卷第83-93、103頁、更卷第111-113、319-326、477-481頁),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8年(計算式:1,579,964÷15,923÷12≒8)始能清償完 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附表一 編 號 項 目 內 容 數量或金額 (新臺幣) 1 申報所得 111年度 412,067元 112年度 388,237元 113年度 309,027元 2 保單解約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終止,領回11,567元保單解約金。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無有效保單 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未投保 附表二 編號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1 皓昌興業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1年11月至12月 70,262元 112年 406,891元 113年1月至2月 60,553元 2 鋼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 113年3月至12月 364,201元 114年1月 29,280元 3 永旭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兼職收入 112年7月、9月及113年7月至8月 7,830元 4 保單借款 112年2月19日至12月23日 42,300元 (更卷第525-527、535、541頁) 5 補助款 112年10月6日 8,000元 (更卷第537頁) 6 租金補助 111年11月起迄今 每月6,400元 7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1年11月至112年12月 每月500元 8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附表三 領取人 項 目 時 間 金 額 (新臺幣) 陳○君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1年11月至112年12月 每月500元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12年12月至113年11月 每月3,000元 家扶基金會扶助金 113年9月起迄今 每月2,550元 家扶基金會禮金 114年1月 5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陳○甫 弱勢加發生活補助 111年11月至112年12月 每月500元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112年12月至113年11月 每月3,000元 家扶基金會扶助金 113年9月起迄今 每月2,550元 家扶基金會禮金 114年1月 1,000元 全民共享普發現金 112年4月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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